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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表决通过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18-08-27 04:35:25


全国人大常委会2018年8月31日表决通过电子商务法,其中明确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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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你想知道的重点都在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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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电子商务?

草案将电子商务定义为,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进行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的经营活动。如此一来,无论淘宝、京东,还是微商、网约车,都在草案的规制范围内。

当然,也有一些例外——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交易或者服务交易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而涉及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播放音视频节目以及网络出版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也不适用草案。

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草案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作出了明确规定,区分了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和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就是淘宝网等为交易双方提供网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电子商务经营者,则是除第三方平台以外,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方平台至少保存三年交易信息

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手机用户个人信息,应当事先向用户明示信息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规则,并征得用户的同意。在法定或者约定保存期限届满时,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主动或者按照用户的请求删除、停止处理和利用,或者销毁相关个人信息。草案规定,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应当记录、保存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准确。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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