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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谷360开放平台知识产权纠纷处理规则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2-12-08 06:17:25

虾谷360平台平台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则

 

第一章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虾谷360平台平台用户不得利用网站资源和服务从事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 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下列行为均属侵犯商标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注册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注册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更换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 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6) 其他不当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权,造成损害的。

2.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下列行为均属侵犯著作权:

(1)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包括但不限于图书、电子书、软件、音像制品等;

(2)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3)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4) 其他不当使用他人著作权,造成损害的。

3. 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下列行为均属侵犯专利权:

(1) 针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行为;

(2) 针对外观设计专利权,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 其他不当使用他人专利权,造成损害的。

4.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破坏为了保护信息网络传播权采取的技术措施,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章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处理

根据上述侵权行为,虾谷360平台平台将侵犯专利权行为归类为严重侵权行为,其余归类为一般侵权行为:

1. 一般侵权行为的处理

一般侵权行为

类型

处理

被投诉一般侵权行为

1、首次违规,虾谷360平台平台对该店铺(入驻平台的厂商/供应商/经销商)进行一次警告,店铺需在警告之时起48小时内整改并自检自查,避免再次违规; 

2、首次违规但不配合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店铺,虾谷360平台平台将强制删除违规信息,并对该店铺进行处罚,处罚措施为取消该店铺为期三个月的交易推送和将该店铺的商品搜索器及广告位申请比重降低;

3、再次违规的店铺,虾谷360平台平台将强制删除违规发布的信息,并对该店铺进行处罚,处罚措施为取消该店铺为期六个月的交易推送和将该店铺商品搜索器及广告位申请比重降低;
  4、违规三次及三次以上店铺,虾谷360平台平台将强制删除侵权发布的信息,并对该店铺进行处罚,处罚措施为冻结店铺内全部商品,冻结期限为三个月。

其他一般侵权行为

1、其他不当使用他人商标权:通知并下架相应商品信息;

2、存在制假风险的品牌配件类商品:强制删除违规发布的信息,并冻结店铺商品7天,情节严重冻结店铺商品30天;

注:

1、“同一用户”:指同一虾谷360平台用户账号(ID)(下同)。

2、“同一知识产权”:指同一个投诉方账号就同一项知识产权权利发起的投诉(下同)。

3、“投诉时间”:以虾谷360平台受理此投诉的时间为准(下同)。

4、“投诉成立”:指用户被某一知识产权投诉,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供反通知;或虽提供反通知,但反通知不成立(下同)。

5、“日”:如无特别说明均指自然日(下同)。

 

2. 严重侵权行为的处理

严重侵权行为

累计被严重侵权投诉成立次数

处理

首次被投诉成立

警告

第二次被投诉成立

限制帐号7天

第三次被投诉成立

关闭账号


其他严重侵权行为

第一次成立的冻结店铺商品7天,第二次及以上成立的冻结店铺商品15天,并删除相应商品信息;

注:

1、虾谷360平台针对投诉成立的严重侵权行为实施“三振出局”制,即用户严重侵权行为成立记一次。若同一用户严重侵权行为成立的次数累积达三次的,则被关闭账号。

2、 用户被严重侵权投诉成立且被计一次,再次投诉时间距离上一次被计次投诉的投诉时间之日起3日内若被再次投诉严重侵权(除其他严重侵权行为),如投诉成立,不再重复计次;

3、严重侵权次数按行为年累计计算,“行为年”指每次严重侵权违规都会被记365天。

 

第三章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处理程序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相关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因此,权利人应向虾谷360平台提交《通知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权利人的姓名(名称)、地址及营业执照(单位)、身份证明(个人)、联系方式,相关授权证明等证明材料;

(2) 权利人认为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商品/服务的准确名称、网页截图,在虾谷360平台平台上的具体链接地址及其提供者在虾谷360平台平台上公开的名称;

(3) 权利人委托代理人投诉的,代理人需出具经由权利人签字或盖章的真实、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主体资格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包含授权知识产权维权等相关内容。

(4) 权利人认为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5) 权利人对《通知书》的陈述和所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承担因权利人的投诉而夏季相关商品/服务、删除相关内容或断开相关链接给虾谷360平台造成的全部损失以及又出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2. 虾谷360平台平台对《通知书》的审查和转送

(1) 初步审查:虾谷360平台收到《通知书》后,对于符合要求的投诉予以受理;对于资质不符、材料不全或其他不符合要求的,将通知权利人在合理期限内补充,权利人期满未予补充的,视为撤回投诉。

(2) 转送通知:受理投诉后,将《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转送被投诉人,并通知被投诉人限期提交不构成侵权的声明及相关材料;

3. 被投诉人提交声明:

(1) 被投诉人接到转送通知后,可以向虾谷360平台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

(2) 需提交的材料参考投诉人,包括但不限于权属证明材料、提供的商品/服务未构成侵权的证明材料。

(3) 被投诉方应对声明中的陈述和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负责,保证承担因被投诉方的声明而恢复被投诉商品/服务给虾谷360平台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4. 虾谷360平台转送声明并告知其可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转送通知到达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的投诉或起诉通知的,会终止对被投诉人采取的措施。

5. 权利人有权撤回《通知书》,投诉人主动撤回投诉或因逾期未补充材料被视为撤回投诉的,视为自始放弃维权主张。虾谷360平台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原被投诉的涉嫌侵权情况自始不存在。

6. 以上程序及最终处理结果虾谷360平台平台均会公示。

第四章 附则

1. 为了确保投诉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权利人的相关证明材料、被投诉方的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应提供原件,不能提供原件的,应提供复印件(在复印件上应有权利人或被投诉方的签章),若材料涉外的,应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公证转递,并同时提供相应的公证转递材料。

2. 为了更好地履行知识产权权保护责任,虾谷360平台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经营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及时地修订本规则并予以公示。修订后的规则于公示公告中指定的日期起生效。用户继续使用虾谷360平台的服务,视为对该新修订规则的认可和接受。

3. 若用户的行为同时也违反总则和其各分则相关规定,虾谷360平台将同时依据该等规则对用户另行处理。

4. 虾谷360平台将视侵权情节严重程度采取帐号限权、限制网站登录、厂家店铺搜索屏蔽、全店或单个商品屏蔽、全店或单个商品搜索降权等处理措施。如用户侵权情节特别严重,虾谷360平台保留直接关闭用户帐号等处罚的权利。如经虾谷360平台排查认定,账户实际控制人的其他账户存在严重侵权行为,虾谷360平台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该账户处以以上相关处罚。

5. 本规则依据国家标准《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管理》(GB/T 39550-2020)修改,自在虾谷360平台开放平台公告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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